2011年4月,张某向发晕提起民事借贷诉讼,要求许某与翁某二人共同归还许某向其所借款项10万元,并出示了许某于2010年2月2日所出具的借条一张,其上言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0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日后归还。”后经法院查明,许某与翁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张某诉称:自2010年许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之时直至起诉期间,许某、翁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此,装在债务为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翁某辩称,自己虽与许某关系是夫妻,但张某同许某是情人关系,而其对许某向张某借款之事毫不知情,同时,许某长期不回家,未将任何钱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借款与其无关,案件关键人许某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许某借款时系被告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欠原告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两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许某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许某个人债务,也未提出证据证明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进行了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翁某共同承担清楚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被告翁某称原告与被告许某是情人关系,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许某、翁某共同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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