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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辉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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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更新时间:2014-10-21
卖过了保质期且违法添加三种药品的酒,坦洲一家商行被一名消费者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决商家返还货款750元及支付货款10倍即7500元的赔偿金。酒水过期,消费者索要10倍赔偿商家辩称对方是“买假索赔”
2013年10月27日,李某革在周某锋经营的商行花费750元购买了5瓶神力源酒。李某革称,他饮用上述酒水后身体微感不适,后发现上述酒水存在质量问题:一是已过保质期,二是违法添加人参、鹿茸、冬虫夏草等。他于是找商家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李某革认为,商家销售过期、应召回销毁的食品,给他造成钱财损失及人身潜在损害,起诉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回购买750元货款及赔偿7500元。
对此,商家周某锋辩称,涉案酒水是朋友存放此处的,他以为酒水不存在保质期,才向外销售;而原告明知酒水过期还购买,有故意购买索赔牟利的嫌疑,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酒水对其造成了健康伤害。周某锋还说,据他了解,原告李某革在坦洲、珠海等地从事职业打假。
法律未限定消费者购物动机销售不符标准食品,应支付10倍赔偿
法院首先查明,涉案酒水的保质期只有36个月,李某革购买时,5瓶酒水的确已过期。他举报至市工商局坦洲分局后,坦洲分局对该商行进行了行政处罚,证实了李某革的确购买了过期食品。
而国家质监局作出了《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周某锋没有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周某锋提出李某革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不应予以10倍赔偿的要求,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对周某锋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周某锋退还货款和支付10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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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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