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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民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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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更新时间:2014-10-10
1、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
、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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