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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民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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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案
更新时间:2014-10-10
1、定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追诉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3
、处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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