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摘自中山商报《业主换“管家”谈何容易?(下)》
苏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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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关于业主换“管家”的讨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管家”致电、拜访本报,纷纷诉说作为“管家”的难言之隐,相当部分的“管家”不愿意把名字公之于众,他们顾虑,即使善意的解释也会激起业主的情绪;而另一方面,一些原来报料时火冒三丈的业主,再次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变得十分平静、理性。实际上,无论是“管家”,还是业主,都不愿意搞僵彼此的关系,大部分的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是负责任的,偶尔出现的问题也是可以通过沟通妥善解决的。至于如何才能和平共处,看来还要双方心平气和、求同存异、加强沟通了。 议论焦点2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具有哪些职责    ●代业主大会履行职责    ●监督物业公司,配合居委会工作    苏光伟(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业主大会是社团组织,是决策权力机构,业委会是其执行机构,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所做的只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大会的意志。    业主委员会主要是凭公益心去为业主服务,但也需要经费的,其经费及报酬的承担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有两种情况: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该工作经费及业委会委员的报酬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王春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副教授):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与之签订的物业合同服务。如果发现物业公司违约,业主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民自治的具体化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遭遇两大难题    ●成立业主委员会手续多    ●弄齐2/3选票实属不易    苏光伟(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先,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由所在居委会牵头、组织和指导。但是居委会目前从人员的组织上、对物业管理的支持上还没有做好准备。其次,业主之间也存在矛盾,有的互相怀疑,特别是在筹备阶段,在谁来当筹备组成员以及业委会委员的推选上还会出现纠纷。    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经过数道程序:先要组建一个筹备组,筹备组由居委会、派出所、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几方组成;筹备组成立之后要进行选举工作,在这期间要制订选举方案,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成立管委会后到政府备案。这样一个程序,少则也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    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也会遇到麻烦。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样的话,对于有2000户居民的社区来说,物业公司基本上不可能被炒掉。如果业主委员会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业委会就只能挨家挨户敲门,但业主不在家又怎么办?想得到2/3业主的选票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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