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摘自中山商报《业主换“管家”谈何容易?(上)》
苏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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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近日,我市火炬区和东区的两个楼盘,一个是业主不满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提出要把“管家”炒掉;一个则是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终止合同,请业主另聘“新管家”。业内人士分析,这些事件只是当前物业管理“婆媳”难处普遍现象的一个缩影。对业主“炒”管家现象,业内人士更是评介不一。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民主意识的体现。“炒”管家,可以在物业管理这个行业内部形成良性竞争态势,使各物管公司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促使物业公司规范运作;但也有市民担心,在目前的大环境之下,业主很难选到心仪的“管家”,甚至有可能越换越糟……物业管理的真实现状如何?其根源何在?业主又该如何和“管家”和平相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何在?本期、下期《观点面对面》与市民一同关注。 【责任篇】 物业服务合同反映双方权利义务    苏光伟(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是基于服务合同而形成的一种被服务人与服务提供人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是服务者不是管理者。消费者买房子一定要清楚,买房子和实施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消费环节,消费者与不同的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是针对不同的对象。    业主有权更换物业公司    陈家晓(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业主更换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是在物业管理公司具有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由业主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要代表民意,双方要理性化,避免情绪化    王春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副教授):话题所讨论的社区,属于城市社区。城市社区事务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性的事务,如计划生育等,社区居委会协助基层政府完成,还有一种是内部事务,实行自我管理。在城市社区中,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实行居民自治。    社区机构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社区自治机关,如社区居委会;一种是社会中介组织,如物业管理公司等;还有一类是党的组织。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社区居委会不能直接干预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业主是居民,是社区自治的主体,而业主委员会则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具体化形式,其有权管理自己的事务,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管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双方都要受法律约束。对于纠纷的处理,要以理性的态度,守法的精神,一切以法律规定为主,要理性化,不要情绪化。    【困惑篇】 部分业主拒绝缴费; “花心”保安频繁跳槽    潘光山(枫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上一直存在着收费难的问题,管家不好当。大部分业主缺乏物业管理的概念,动不动就以不交费作要挟,完全不讲道理。住户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有的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为由;有的抱着侥幸心理持观望态度随大流;有的干脆咬定不交,物业管理公司拿他们没办法。    还有保安频繁地跳槽给我们造成很多困扰。一些保安在工作期间“骑驴找马”,看到有别的机会马上跳槽,个别保安甚至上岗两三天就跑掉了。不少业主投诉,保安都是陌生面孔,没有安全感。    老业主认识不足,维修资金不到位,老社区管理难度大    王建中(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我们现在负责的楼盘是比较早开发的,已有10年的历史了,旧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违章建筑多,物业管理用房及维修资金不到位,物业管理难度大。很多业主在购房时根本不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意义,不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系统性的有偿服务行为,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停留在表面上。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主要是保洁、保安、绿化,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全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一旦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就以此为“借口”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    在小区环境的建设上我们也常常陷入资金不足的困惑。比如,绿化植物经过多年的生长,目前已经走向衰老,需要全面进行更新,这需要大量资金。此外,房屋结构、整体设计都已经落伍,使小区环境与其他新开发楼盘形成巨大的反差,成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抱怨的借口。还有小区的保安系统采用老式的那种电控门,经过多年的使用,经常出现故障。虽然一出问题,我们马上派人维修,但还是造成了业主生活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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