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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秀江律师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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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1-08-30
摘要:实践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财产损失"理解存在不同意见,从而导致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是否属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产生分歧。本文主要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22条以及引起争议的"财产损失"的理解进行分析,说明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
关键词:无证驾驶;财产损失;抢救费用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了民事案件审判的重头戏,甚至法院已经成立了单独的交通事故审判庭,专门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承担何种责任是我们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断遇到的问题。本文就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问题作简要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实践中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以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只规定因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对人身损害未明确规定免责,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无须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故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无须承担其它赔偿责任。事实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是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四种法定免责情形。
二、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属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从法律层级上看,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但是,《强制保险条例》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同时,《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精神。因此,《强制保险条例》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依据该法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明确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
三、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争议点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本身规定的不明确性,从而导致众多投保人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均可获得保险赔偿"的错误观念。引起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争议点,在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所指的"财产损失"的理解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所指"财产损失"应该如何理解?
对该财产损失的理解有两种意见。第1种意见:狭义的财产损失(物质性),不包括人身伤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23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所指的"财产损失"与上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提及的"财产损失"系同一概念,仅指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相对应的物质性财产的损毁,不包括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第2种意见:广义的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第1种意见中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与该两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含义一致,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所指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论述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上并不是十分明确,但综合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法制办《条例释义》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垫付和赔偿。
四、如何解决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争议
解决无证驾驶,对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争议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应该由权威部门尽快出具解释统一《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的意义。
五、结束语
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对受害人能给予最大的保护,但保护受害人的同时无疑也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隐患,我们应该更加透彻的分析其利弊以及影响,这样可以使我们对法律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了解立法精神,正确使用法律,不至于影响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制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从法律层级上看,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但是,《强制保险条例》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同时,《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精神。因此,《强制保险条例》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编写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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