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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娟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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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制还是无过错责任制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4-09-29

从法律条文和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看,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都是无过错责任制。

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非常清楚,该条款明白无误表明机动车承担责任不是以其是否有过错为要件的。

对此,笔者也参考了比较专业的学术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奚晓明主编),该书在第350页第一段讲到,“‘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句话的根本点在于认定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恰恰符合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同时也与第二款并行不悖,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并不能证明行人就是故意碰撞。行人的故意可能是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但这并不能证明他有自杀的倾向。如果是故意碰撞的,适用第二款,不承担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典型案例详解》(法律出版社出版,李显冬主编,顾问江平),在该书第274页第三行提到,“3.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第六、七行讲到“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些都是权威的学理解释。

既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判断加害方即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是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有过错,而不是看机动车是否有过错。同理,减轻加害方的赔偿责任也仅仅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承担。但是遗憾的是目前很多法院居然是以机动车是否有过错来判,这明显走的是过错责任制的路子,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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