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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救济方案或思路之浅析
更新时间:2014-09-18

关于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救济方案或思路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李淑娟律师

【摘要】现行司法实践反映出,大量的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少数股东权利的现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小股东在公司的较低的股权比例,难于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公司长期不分红的情况等等。小股东是公司的重要投资主体,也是组成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只有保护所有投资主体权益的市场,才能给予投资者安全感和信心。而资本多数决这一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小股东难于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小股东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可能涉及到诉讼。

【关键词】董事会会议决议 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盈余分配 股权转让 股东退股权 解散公司请求权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 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那么当事人罗列,权利受侵犯的股东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原告请求,被告对合理依据举证。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权利受侵犯的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3)行使查账权的积极作用在于:1)提高公司经营行为以及经营状况的透明度。通过行使查账权可以知道公司是否盈利,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公司高管是否有挪用公司公款的行为等。2)有助于约束大股东损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小股东行使查账权,迫使大股东按照市场价格受让或以公司名义回购小股东的股权,从而直接达到维护小股东的权益。3)行使查账权,了解公司运营情况,有助于小股东后续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之诉以及“股份收购请求纠纷”之诉。

股东行使查账权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冲击最小的救济方法,是第一步、副作用最小,但效果最好的方法。
(4)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当然,公司做假帐的可能性较大),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5)股东名册,首先,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法定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这里注意,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的依据,有可能有隐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是对内效力。对外,则是向登记机关登记,若不一致,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对内看名册,对外看登记。

二、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之诉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通过行使查账权,可以发现公司到底有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

1)第一种情况,公司定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但是没有通知你出席,并且通过不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召开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程序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分红的决议的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回购的股权,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下文)

2)第二种情况,公司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不通过分红方案已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利益,可以提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之诉,要求召开股东会,对是否分红进行表决(表决不通过,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三、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诉讼案件,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

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相关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

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4)其他有违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若不符合,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取红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3、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积金的提取及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注解:

利润分配的顺序: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10%的利润,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不计提)--------提取任意公积金(无法定限制,提不提?提多少?需股决议。这里,可以提完,不分红,但是连续5年以上,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或者公司壮大,获取股权收益)-------分红(出资比例、公司章程约定)--------列资本公积金(用途:扩大经营、转增资本)。

四、股权转让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内部转让:只有两个股东,另一个愿意购买就行;

2)对外转让:应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需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五、股东行使退股权(股权买回请求权)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股东退股应满足三大法定情形:()长期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问题,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比例,就可计算出价格。

因此,经查,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已经延续,起诉的时机已过。到2030年才有。目前是否有发现第二种情形,待考察。第一种不分红,条件需连续5年不分利润,并且公司五年连续盈利。

六、 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杀手锏:解散公司请求权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资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一法律条件,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举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条件,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股东权益角度出发,建议股东应有意识地搜集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为己方的法律行为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请求、通知时应以邮寄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索取邮寄凭证)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本条至关重要,保全公司财产或证据可以防止相关财产、证据被转移、隐匿,毁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保证法院裁判能得到实现。
提起该诉讼,需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僵局,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法院认定解散较为困难,但从解决问题从发,但是从逼迫大股东让步来说,确实是一种杀手锏。

综上所述,对于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应当对此做出合理的回应,从各方面建立健全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这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法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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