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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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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课堂】: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可要管好
更新时间:2014-09-29

【案情回顾】

甲电器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号召每个职工都对外进行销售,并宣布:公司职工凡销售定量电器,承诺按合同总额的百分比发放奖金。该公司的女职工乙某有一位老同学丙某在丁电器商场当销售经理,乙就去找丙帮忙。

本来丁电器商场进货都得经过其领导批准,最近丙某作为市场部负责人,刚进了几批电器,领导不会同意再次进货,但丙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乙,丙就用它和乙签了一份总额为14万元的电器购销合同。乙向领导交差后,甲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乙一大笔奖金。

不久,甲电器公司按这份合同给丁电器商场发去了价值14万元的电子产品,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丁电器商场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坚持其从未授权丙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通知银行拒付货款。甲电器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丁电器商场的章,怎么能说没授权呢?甲公司为履行这一合同,已产生了一大笔费用成本,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

【风险提醒】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一般会被视为授权委托书。在代理关系中,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以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所以,丁电器商场的市场部负责人丙某出具空白合同书,与甲电器公司签订了时装买卖合同,无疑即应视为丙某持有丁电器商场的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的身份而与甲电器公司签订了合同。在这一代理关系中,丁电器商场是被代理人,自然它就应向作为第三人的甲电器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7721日《合同法问题解答》中就已指出:合同的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人丁电器商场的丙某滥用代理权,越权代理,不顾被代理人的利益,擅自签订这一电器购销合同,作为代理人,他应对因此而给被代理人丁电器商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丙作为丁电器商场的代理人与甲电器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无代理权,但由于丁电器商场内部对于空白合同书的管理不严,既然丙出具盖有丁电器商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甲电器公司可以确信他真有代理权,那么,丁电器商场作为被代理人,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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