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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凤凤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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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4-09-21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合同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
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
5、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55条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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