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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凤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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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4-09-21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由城管部门管理的,具体从事城市道路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城市环卫设施管理维护的有合约关系的在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保洁员)。

第三条 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的标准为:每户城市保洁员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居住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四条 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应坚持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合理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是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的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为责任部门,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可通过租赁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社会住房、建设保洁员公寓等方式解决,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 城市保洁员申请公租房的,应按照我市公租房保障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租金(不包括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保洁员缴纳30%,用人单位缴纳20%),剩余部分予以免收。免收部分作为市级财政补贴,从应收取的公租房租金中给予对应减免。

第八条 城市保洁员租住社会住房的,享受每人200元/月房屋租赁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租赁社会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 14平方米/人。城市保洁员领取租住社会住房补贴,须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租赁证明,自区城管部门审核通过之日起按月兑现。各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工作,并将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城市保洁员租住社会住房补贴属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纳入市住房保障补贴统计范围。

第九条 建设城市保洁员公寓应按相关规定申报,符合规定的,纳入我市公租房建设、统计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照以区为主、区投市补的原则,城市保洁员公寓由各区政府负责建设,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城市保洁员公寓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费用由各区政府承担。

第十条 解除合约关系的城市保洁员,租赁公租房的,严格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租赁社会住房的,自解除合约当月起不再享受租住社会住房补贴;居住保洁员公寓的,解除合约1个月内退出。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相关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保洁员公寓建设规划选址;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保洁员公寓建设用地供应;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保洁员公寓工程建设监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保洁员申请公租房的核准和分配;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相关资金。

第十二条 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相关补贴和城市保洁员公寓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并由财政、审计和城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决城市保洁员居住问题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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