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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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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
更新时间:2014-09-18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它是对监护权不能直接行使的一种补充或救济。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因此,需要被阻挠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来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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