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纠纷中装修装饰物的处理
(1)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的处理: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