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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龙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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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拘留到二审判决生效的最长羁押期限
更新时间:2011-08-26
一、羁押期限的计算

1. 从公安机关拘留到批准逮捕的羁押期限最长为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延长至7个月,还不包括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无限延长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八条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另外: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 审查起诉期间的羁押期限,可延长至一个半月,如退回补充侦查则最长可延长至六个半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 一审期间的羁押期限,基本期限为一个半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法院重新审判一个半月,共计五个月,不包括改变管辖重新计算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5. 二审期间的羁押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二个半月,另外再加上上诉、抗诉时间十日,上诉移交诉状与卷宗各三日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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