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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龙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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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房产权属纠纷 律师为准新人支招
更新时间:2011-08-26
婚姻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前几天一对准新婚夫妇来所里咨询,年初男方由父母出80万首付买了一套楼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80万自己贷款,准备与女友明年结婚用,但随着近日《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女方家突然提出要让男方将房产证上添上自己的名字,否则不结婚,而男方家却激烈反对,这可给夹在中间的两位准新人出了个大难题,于是他们来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来咨询相关法律适宜。

  崔文龙律师解释道,男方父母出的80万房屋首付款可视为对男方的财产赠与,按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男方支付了首付,自己办理的银行贷款,而且房产证署名自己,则将来万一两人离婚房产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才会判给男方,女方参与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资部分可要求男方进行补偿。但是,毕竟两人现在尚未结婚,两人对于各自的财产均可进行婚前协商。不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依照女方要求婚前把男方房产证上添加其名字,在法律上视为房产转让,需要付高额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如果两人婚后再"添名"的话,则不会产生额外费用。此外,崔律师还给出另一种建议,如果双方难以达成"更名"的合意,准夫妻也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及时进行公证。双方听后如释重负,决定参考崔律师的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此事。
崔律师,最后还建议:结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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