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胡月丽律师
山东-临沂
从业12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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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夫妻间的那点儿事
更新时间:2014-08-19
今日接到一位阿姨的电话咨询,通过电话里阿姨的语气可以听出这位阿姨是一个不善于言谈的家庭主妇。 阿姨在电话中讲:他与其现任丈夫于2001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年近60的丈夫近两年对她态度急剧恶化,后来发展到分居,经多方打听得知,丈夫又与其前妻生活在一起,这位阿姨现在生活非常困难,多次向丈夫提出要求给予经济补助,每次被丈夫的前妻及其子女的辱骂和指责,实在没有办法,意欲通过诉讼维权,但又不想与丈夫离婚。另阿姨提出,当时结婚曾与丈夫达成协议,如果丈夫与前妻再有纠葛,丈夫要给予阿姨20万元的作为补偿,方可离婚。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所以阿姨完全可以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以达到保持同等生活水平的程度。 2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此案中,阿姨的丈夫与前妻生活在一起,是否构成重婚暂且不论(阿姨还希望自己的丈夫回心转意,不希望追究丈夫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查实有向前妻支付钱款,阿姨就有权利追索返还。 3 关于阿姨与丈夫签订的协议,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阿姨与丈夫所定协议是违反<婚姻法>离婚自由的规定的,如果丈夫认可,自愿给予补偿,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但如果丈夫不认可,应认定该协议约定无效。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准。而对于人身关系的协议,则应以强制性规范为准。因此,阿姨能不能得到20万元离婚补偿还要看其丈夫的意思。 看了这些,知道婚内怎么维权了吧?不过还是要说,自己有才是真的有,嫁个男人,能不能抓住他的钱很重要啊,当然,还是为有些女人鼓掌,你们嫁了一个心里只有你的聪明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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