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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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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中的强制性规范
更新时间:2014-08-06


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也称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此类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禁止性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此类禁止性规范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取缔性规范:指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且违反此类规范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结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取缔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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