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为了保证本厂的商业秘密不被披漏,不受侵犯。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泄露。不得将与甲方有联系的任何客户介绍给他人。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用本人名义或第三者的名义与甲方的客户联系任何业务。
3,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年内,不得应聘到与甲方企业同行业、同类型的其他企业或与甲方企业有业务竞争的其他企业从事工作;乙方本人不得利用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与甲方企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4,甲方在聘用乙方期间,每月给付乙方 元的保密补助金。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年内,若违返本协议的约订,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五万元整,并返还甲方已经给付的全部保密补助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若情节严重,甲方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及《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依法追究乙方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6,本合同期限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年内。
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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