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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先律师
辽宁-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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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0-09-15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及有许多之处,也有之处。必须要细加辨别分析才能区别:

  (1)两罪的犯罪主体完全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侵害相威胁,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没有实施绑架行为;勒索型绑架罪则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人质亲友等人交出财物。

  (3)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即都是直接故意,且都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当然,人质型绑架罪不在其限。

  (4)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以是非暴力侵害;勒索型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

  (5)犯罪客体有同有异,但异大于同。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勒索型绑架罪虽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6)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多在以后某个时间付诸实施,因此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威胁是潜在的,只是具有一种侵害的可能性,行为人不一定要实施威胁的内容;而勒索型绑架罪因发出勒索令时人质已在其绑架掌握之中,这种威胁的内容随时都可能付诸实施,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7)两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形式上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如都采用威胁、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钱物等,但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从客观上看,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则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杀死被劫持者等方法,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8)敲诈勒索罪一般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亲友或其所在组织处取得财物。

  (9)也正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刑法将绑架罪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并以适用起点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没有勒索钱财数额大小的限制。而敲诈勒索罪仅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未像绑架罪那样严重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刑法将其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处以比绑架罪轻得多的刑罚——起点刑为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以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数额较大各地区规定并不一致,具体处理时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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