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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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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更新时间:2007-03-26

关于中大实业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的

几点意见

淅川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中大实业公司破产还债一案,淅川联社厚坡信用社依法申报了债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手续(房地产他项权利证)。贵院也依法进行了登记。2007323日,贵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我社认真听取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发现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和破产财产的处置及分配方案存在一下几个问题:

1、 清算组无权对我社的抵押权是否有效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的权利是债权人会议。中大实业公司在我社贷款用其房地产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我社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清算组作为一个临时性代管组织,其职责是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五、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提交清算报告;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办理企业破产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其确认我社抵押权无效超越职权。

2、中大实业公司依法抵押的房地产不是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已经作为抵押物的中大实业公司房地产不是破产财产。我社享有别除权,清算组应当依法处置抵押物,如果有剩余的才可以作为破产财产。

3、 清算组委托评估房地产的价值明显有问题。

200673,淅川县东方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事务所对抵押物评估的价值是4059800元,而清算组委托的机构评估价值只有857030元,相差5倍。

4、破产还债清算组在没有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前,直接分配财产不当,这些财产应当依法拍卖处理。这是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破产清算报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原因。

总上请贵院审查。

淅川联社厚坡信用社

200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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