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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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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王银光律师--陕西听证会--发言
更新时间:2014-07-03

王银光律师作为受害方代理人


参与交通事故认定听证的意见



尊敬的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支队、法院、检察院、民调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位领导:



我作为本案事故车辆中死者亲属的代理人,针对在公路上施工的工程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发表律师意见如下:


一、本案施工队负责人是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也是交通事故的参与者(《道交法》第二条)。



二、本案施工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施工队施工没有取得公安交警部门的批准,属于违法施工。


2、施工队没有取得《施工执照》、《占路许可证》,属于违法施工。


3、施工队在公路弯道处堆放土堆,形成障碍物是错误的。


4、施工队在公路上堆放的土堆靠近了公路中心线,占用道路,已影响到交通是错误的。


5、施工队在公路弯道处设置警示牌,且警示牌靠近了公路中心线,占用道路,已影响到交通是错误的。


6、警示牌的位置离出事地点不足10米是错误的(标准距离是50-100米处设置警示牌)。


7、警示牌不规范、更不反光,达不到明显警示要求,是错误的。


8、警示牌用土堆固定是错误的。


9、施工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是错误的。


10、白天施工完毕,晚上不清理现场是错误的。


11、施工队长时间堆放土堆时错误的。


三、公路管理段应承担一定责任。


刘XX不具有承揽公路施工资质,XX县公路段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属于违规操作。


法律依据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陕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占用道路施工的,应持施工执照、占路许可证,按核准的地点、时间、范围和要求挂牌施工;维修、抢修路面和道路公共设施时,不得中断交通,因特殊情况需中断交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此致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



(孝义)王银光 律师: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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