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离婚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敏雷接受原告侯某的委托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1、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导致婚后生活不融洽,感情日渐冷漠。
原告祖籍贵州省,是经人介绍且双方家人的极力撮合,于2002年11月与被告开始共同生活,那时,被告还不到18周岁,尚未成年。2004年12月9日,儿子黄小某出生,那时被告19周岁。2006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那时原告20周岁,刚好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这样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也为婚后的生活留下了隐患。事实上,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过原告,对原告生活上也漠不关心,两人感情非常冷淡且被告的其他家庭成员对原告的态度也不好,致使原告下决心解除现有的婚姻关系。
2、原被告双方事实上分居已三年有余,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由于原被告双方关系并不融洽,自2011年4月起,原告与被告分居,离开新昌去绍兴钱清生活,分居期间双方未再履行任何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3、本案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再次证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
2013年8月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案号为(2013)绍新聚民初字第151号,贵院认为双方只要能够相互谅解、相互尊重、顾及家庭利益,共同生活,加强沟通,夫妻仍然能够和好。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丝毫没有得到改善,双方依旧分居,相互感情也依旧冷淡,不曾履行任何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事隔六个月之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再次证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
二、儿子黄小某由谁抚养原则上由黄小某自行选择。
原告的本意是儿子黄小某由原告来抚养,另由被告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用;但考虑到儿子年龄已近十岁,有自己的判断和意见,现原告尊重儿子自己的选择。如儿子选择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也愿意力所能及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用,已尽到做母亲的责任。
综上,事实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恳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致
新昌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钱敏雷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