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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敏雷律师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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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06-26

侯某离婚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敏雷接受原告侯某的委托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1、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导致婚后生活不融洽,感情日渐冷漠。

原告祖籍贵州省,是经人介绍且双方家人的极力撮合,于200211月与被告开始共同生活,那时,被告还不到18周岁,尚未成年。2004129日,儿子黄小某出生,那时被告19周岁。200619日,原被告双方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那时原告20周岁,刚好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这样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也为婚后的生活留下了隐患。事实上,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过原告,对原告生活上也漠不关心,两人感情非常冷淡且被告的其他家庭成员对原告的态度也不好,致使原告下决心解除现有的婚姻关系。

2、原被告双方事实上分居已三年有余,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由于原被告双方关系并不融洽,自20114月起,原告与被告分居,离开新昌去绍兴钱清生活,分居期间双方未再履行任何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3、本案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再次证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

20138月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案号为(2013)绍新聚民初字第151号,贵院认为双方只要能够相互谅解、相互尊重、顾及家庭利益,共同生活,加强沟通,夫妻仍然能够和好。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丝毫没有得到改善,双方依旧分居,相互感情也依旧冷淡,不曾履行任何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事隔六个月之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再次证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

二、儿子黄小某由谁抚养原则上由黄小某自行选择。

原告的本意是儿子黄小某由原告来抚养,另由被告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用;但考虑到儿子年龄已近十岁,有自己的判断和意见,现原告尊重儿子自己的选择。如儿子选择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也愿意力所能及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用,已尽到做母亲的责任。

综上,事实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恳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致

新昌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钱敏雷

20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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