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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庆勇律师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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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式的离婚,4次诉讼终于判离
更新时间:2014-05-29


马拉松式的离婚,4次诉讼终于判离





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本应是好和好散,杨男与蒋女夫妻感情破裂,杨男与蒋女协商离婚,蒋女也认可夫妻感情破裂,但要求杨男支付1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这下就把杨男难住了,本来就不宽裕的杨男怎么支付巨额的15万元呢?无奈之下,杨男只好通过诉讼离婚。通过4次诉讼,历时4年,最后终于判离。看来,要获得离婚自由也是贵在坚持。



附:





关于杨男离婚一案的



代理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原告(被上诉人)杨男诉被告(上诉人)蒋女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男的委托,指派曹庆勇律师担任原告杨男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通过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原、被告因达到适婚年龄,迫于农村风俗,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夫妻感情亦无好转。被告因性格暴燥,常常动手打人,更有甚者,被告还用刀伤人,砍坏家里的家具,神龛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与原告家属的关系也非常的恶劣,被告的行为也严重伤害原告家属的感情,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从双方的起诉情况来看,双方已经第4次起诉到法院,由此也看出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



二、原告长期抚养子女,本案中,子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一子一女随原告生活,并且已在原告生活所在地贵阳读书。而被告长年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为了便于子女的成长,学习,子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



三、被告在法庭上主张,其愿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15万的费用,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蒋女口头提出建房时向其父亲借款3800元。因时间过长,且杨男也表示已经还款。从证据的角度看,双方都是言辞证据,蒋女主张,杨男否认,一对一的证据,相互排斥,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可采信。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因时间过长,不能得到支持。从两审终审制的诉讼制度上看,蒋女一审未认张,二审不宜作出处理。所以,请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与否,其法定依据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夫妻感情破裂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被告亦认可。但被告以离婚为条件,要求支付15万元的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请法院维持原判。



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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