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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商户门市生活起居的内间抢劫性质之辨析
更新时间:2014-05-26
以案说法

——进入商户门市作为生活起居的内间抢劫性质之辨析

20144310点半,被告人郭某来到某某街道某某商铺,见屋内孙某一人在内,随将孙某手中的苹果手机及贵重首饰抢走。郭某所在商铺地处商业街,与其他商铺相连成排,外面为货摊,里面为卧室。白天,孙某在此摆摊经营、存放货物,晚上孙某在此居住。

对被告人郭某进入商户门市作为生活起居的内间抢劫性质,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案发商铺内有厨房、卫生间、床铺等生活设施,为他人日常居住生活之场所,符合刑法“户”的定义,被告人郭某属于入户抢劫。

有人认为,本案案发时为上午10点多,居住人已不在该房屋,孙某开始摆摊经营,店面门口贴有“正在营业”字样,故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事实上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认定“入户抢劫”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构成“户”需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一般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活起居条件且有人实际居住;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对于一般民房认定为“户”相对比较容易,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商用店面是否属于抢劫犯罪中的“户”,需以案发时其是否处于正常营业期间及是否具有开放性来具体分析。

对于商住两用商铺,能否认定为刑法中的“户”,既要看房屋是否具备生活功能,也应看案发的时间、空间因素,根据行为人实施抢劫时房屋所处状态确定。在时空方面,如在白天且房屋处于营业状态,并非生活使用,则不应认定为“户”;当夜间处于歇业、人员休息状态,为生活所用且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则应认定为“户”。

本案案发时为上午10点多,居住人孙某虽未离开该房屋,商铺已经处在正常营业状态,具有公开性。被告人郭某在看到门口贴有“正在营业”字样后进入商户作案,主观上不具有入“户”抢劫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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