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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军人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可否要求分割
更新时间:2015-02-06

在办离与军人婚案子时,当事人经常被财产分割所困扰。现我简明分析军婚诉讼中自主择业费分割问题,以给广大读者以指导和分享。

原夫妻一方为军人,在离婚后才复员、转业,其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部分,原配偶仍有权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提出请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涉及分割的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复员费以及其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费用。

需要提醒的是分割财产需要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婚姻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可期待利益,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存在的,配偶即使离婚后仍然有权利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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