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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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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关于南市街34号房屋修缮的情况反映
更新时间:2014-05-16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关于南市街34号房屋修缮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赣州市政府、赣州市房产局、赣州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领导:

2014425日,一个令我们黄家子孙永远无法遗忘的日子,熊熊大火不仅烧毁了我们全部的财产还将我们黄家的祖屋烧毁殆尽。该祖屋承载了我们黄家子孙太多美好的回忆,我们的童年时光及对祖先的怀念均随着熊熊大火燃烧殆尽,伤心、悲痛、愤怒充斥着我们心头。

我们黄家前辈创业有道,在清朝时期就从事南货(即百货)生意,凭借着良好的口碑及朴实厚道的人品慢慢发展成赣州城区较大的南货行,并且在清朝末期兴建了南市街34号房屋。后来随着国家命运的起起伏伏,我们黄家也跟随着起起落落。现在由于承租户的失火造成了我们黄家祖屋被全部烧毁。

一、关于火灾责任的几点问题。

首先,我们认为此次火灾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南市街34号承租户违规超负荷用电,并且在发生火灾后未积极救火及拨打火警电话,而是抢救自己的物品,延误救火时间。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追究相关人员失火罪刑事责任。

其次,我们认为,深究此次火灾的原因,政府也存在着相应的过失。因为从2010825日江西省政府就批准实施的《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将南市街历史文化街区列入保护范围,赣州市政府也于20114月以赣市府字〔2011169号将上述房屋列入赣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但是政府制定该保护规划及名单后从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和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因为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二、为保障周围居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及我们的私有房屋产权,我们希望政府能同意我们修缮。

鉴于南市街34号房屋外墙目前仍然完好,但屋顶已经全部被烧毁,外墙没有任何遮风挡雨的地方加之经过大火的摧残,如果常年不予修缮则极容易造成外墙倒塌伤人。根据《文物保护法》并参照《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的,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因此我们希望政府能同意我们修缮该房屋。因此,为了维护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保障黄家子孙的财产所有权,我们黄家子孙经过家庭会议决定,对被烧毁的南市街34号房屋予以维修。

其次,由于考虑到我们黄家子孙均为工薪阶层并且在该房屋居住的俞先佩及黄明桂两家损失惨重且其两家本身家庭条件就非常艰辛。因此,我们希望政府能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以我们希望政府能给予我们相应的维修资金补助,以便保护赣州市历史文化建筑。

再次,近十多年来,赣州市政府为提升赣州历史文化底蕴,打造赣州古城文化艺术博览区,市政府多次决定对南市街实施综合改造。特别是在2012年还赣州市房管局还发布《南市街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要求在南市街居住的居民在2012年年底搬离房屋,以便政府实施改造。考虑到政府即将征收南市街34号房屋,因此,我们停止了向保险公司投保房屋的火灾损失保险。因此,此次火灾给黄明桂等家庭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政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我们希望政府能体恤我们百姓的疾苦,对我们房屋修缮工作给予资金帮助并在房屋维修审批手续上予以支持。

三、如政府不批准维修,那么希望政府能对房屋的面积予以丈量,以维护我们的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政府确实即将对南市街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综合改造,考虑到政府对南市街今后的整体规划布局及总体设计思路,为避免我们修缮后的房屋风格与政府的整体规划设计存在差异,因此,不同意我们黄家子孙进行维修,那么我们希望政府能对我们南市街34号房屋面积及余坪空地等公共面积进行丈量,并且政府还应承诺在南市街历史街区改造过程中,我们34号房屋所应享有的政策与南市街其他房屋所应享有的改造政策一致;同时我们希望政府对被烧毁房屋外墙进行加固维修,以避免外墙倒塌伤及周围无辜居民。

综上所述,为维护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保障我们黄家子孙的合法财产,我们希望政府能同意我们对南市街34号进行修缮并给以必要的资金补助。

南市街34号全体住户

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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