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邱培强律师
江西-赣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198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关于医疗纠纷仲裁的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05-14

根据《仲裁法》第29条之规定,受申请人杨承华的委托,我担任杨承华诉某医院医疗纠纷仲裁一案杨承华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为维护杨承华的合法权益,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如无不当,请仲委会予以采纳。

一、2011428日某医院对杨承华行单孔腹腔镜左输尿管上段切开取石术时结石为什么会掉入体外,医生有无按诊疗规范操作的问题?

我们知道标本袋一般都是乳胶制成的,具有一定的张力,不易破裂,为什么手术时,标本袋会破裂?是标本袋质量不合格还是医生手术过程中不小心划破的?如果是标本袋本身质量问题,那么某医院应当提交相关质检报告,但是到目前为止某医院都未提交相关,因此,基本可以排除标本袋本身质量问题。而且,退一步讲,即使是标本袋本身质量问题,那么依据《产品质量法》某医院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腹腔镜下应该能看清楚结石的大小,医院有能力判断标本袋大小是否合适,如果确实如医生所陈述标本袋过小,结石又太大那么主治医生为什么不及时更换大一点的标本袋呢?因此,结石过大导致标本袋破裂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据此,我们认为标本袋破裂极有可能是医生未按规范操作,不小心划破造成结石掉入腹腔的。

二、关于杨承华取石术造成左股股神经性损伤,医疗事故责任的问题。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2012】医鉴字第044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单孔腹腔镜下取石术是新手术存在并发症的可能。我们认为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某医院《对患者杨承华医疗投诉的再答复》第二点里明确指出,某医院查阅国内外大量文献资料,目前没有文献记载经腹腔镜手术及输尿管上段切开取石术致股神经损伤的报道,那么我们想知道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单孔腹腔镜下取石术可能引起股神经损伤的医学依据在那里?

其次,我们知道股神经位置较隐蔽,损伤机会相对较小,一般引起股神经性损伤以枪击伤、刀刺伤、医源性损伤为主,且医源性损伤多为手术伤,如果是手术伤应当尽早予以修复。本案中,某医院在杨承华住院前及出现股神经损伤后都做了很多检查,这些检查都表明申请人杨承华除了输尿管存在结石外并无其他病症,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杨承华左股股神经损伤呢?

再次,我们注意到杨承华的手术长达十多个小时,而且某医院对患者杨承华的答复也表明,由于结石取出体外过程掉入腹腔某医院医生进行反复的寻找未寻及结石。因此,我认为,某医院医生在反复寻找过程中可能伤及申请人的股神经,导致申请人股神经损伤。

另外,单孔腹腔镜下做输尿管切开取石术是某医院的强项,在省卫生厅召开的医学研讨会上,某医院对单孔腹腔镜下取石术还向全省医疗机构做经验介绍,为什么某医院会出现结石掉入腹腔的情形,值得大家反思。

三、某医院明知取石手术有可能伤及患者左股股神经,仍然隐瞒病情,拖延患者治疗,造成患者更大的伤害。

手术后第二天患者就出现手臂酸痛、腹部不舒服、左侧腰以下部位没力气、麻木、腿无法抬起的情形。医生告诉患者多活动过几天就好了,但是没想到此后一直都不好。

申请人杨承华在家期间多次打电话给某医院医生,肖医生每次都说多运动就会好。到了201168日,患者又到医院做拔管手术,同时对病情再次询问肖主任,肖主任还宽慰杨承华说如果实在不放心就去骨科或神经内科检查。医生询问申请人的情况并建议申请人去查肌电图和神经传导速度,可是到了检查室,医生却告诉杨承华设备坏了,不知何时才能好,过段时间再来。

我们都知道股神经性损伤主要临床表现为股四头肌麻痹所致膝关节伸直障碍及股前和小腿内侧感觉障碍,患者杨承华手术后临床表现与股神经性损伤表现比较吻合。作为医生其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普通患者,且医生也应当知道在腹腔内长时间寻找结石可能伤及神经的情况下仍然不告诉患者情况,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

其次,股神经性损伤如为手术伤应尽早予以修复,但是某医院多次拖延告知患者病情,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我们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我们要求被申请人对杨承华的人身伤残承担全部责任。

四、关于杨承华各项赔偿标准应参照广东省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问题。

从我们向贵委提供的以下证据可以证明,杨承华十多年来一直在广东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具体证据有: = 1 * GB3 2001年到20098月份东莞恒孚化工有限公司工资通知单; = 2 * GB3 东莞恒孚化工有限公司工作证; = 3 * GB3 20051117日东莞市东城区医院发给杨承华女儿杨宝琳的东莞市预防接种证; = 4 * GB3 200874日杨承华在建设银行东莞分行洪梅分理处开办的银行存折一份; = 5 * GB3 杨承华在东莞恒孚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时缴纳了社保,现提供缴纳社保的银行卡,如果贵委需要我们也可以到广东去打印出缴纳社保的银行记录等凭证; = 6 * GB3 200961日,杨承华与东莞恒孚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一份; = 7 * GB3 201097日广州市大沙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给王小转、杨承华的流动人口服务手册; = 8 * GB3 广州君威物流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君威公司印章的20104月至20114月份杨承华工资证明一份; = 9 * GB3 杨承华驾驶君威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交警违章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银行凭证各五份;另外,2010222日和2010615日广州农商行存款记录单各一份; = 10 * GB3 某医院入院记录个人史也载明,杨承华从1999年至20114月一直是广东省当司机。

以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证明,杨承华从2001年开始一直在广东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我们认为,申请人杨承华的各项赔偿费用应按照广东省的标准予以计算。

五、关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问题。

由于我们在赔偿清单里已经详细的阐述,现在仅就个别项目予以说明。

1、关于残疾赔偿金中包含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 1 * GB3 201097广州市黄浦区大沙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给王小转、杨承华的流动人口服务手册可以知道,杨承华夫妇已经生育了两个女儿杨小薇、杨宝琳,而且在20109月王小转还怀孕七个月。 = 2 * GB3 2010119罗坳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可以知道,王小转在罗坳生下杨玉芸。 = 3 * GB3 江西省和东莞市预防接种证都表明杨宝琳是杨承华女儿; = 4 * GB3 于都县小溪乡流源村委会也证明杨承华生育三个女儿。

2、关于误工费的问题。

从我们提交的证据可以知道,杨承华是开大货车的,结合20104月至20114月份杨承华在君威公司的工资证明,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杨承华的误工费计算12个月,误工费为 50349元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过错行为导致申请人伤残,且有意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某医院应对申请人杨承华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由于申请人杨承华一直在广东从事大货车运输工作,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杨承华的赔偿项目应参照广东省的赔偿标准予以计算。希望仲裁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合理公证的裁决。

仲裁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师:邱培强

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