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重庆**大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洪*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罗建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贵司与委托人解除劳动合同之事,特郑重致函贵司。
委托人于2003年8月31日来贵司工作至今,贵司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委托人缴纳社保、医保、失业保险;未依法支付委托人加班工资等等。
贵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希贵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立即与我委托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经济补偿。否则,将依法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为避免给贵司带来讼累以及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诚请贵司能重视此事,并妥善处理!
特此函告,请贵司慎思!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罗建华律师
电话13508316905
时间:20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