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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华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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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1-07-22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性别:女身份证号:62050219XX0103X049

地址:重庆渝北回兴街道高X路XX号山语间XX幢3单元3-X-2

申请人因原告X长X提起的合作纠纷一案,现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将贵院受理的(2010)巴民初字第1X6X号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原告X长X申请贵院追加XXX为被告,因特殊原因贵院的法律文书于2010年7月21日才送达。贵院同意XXX的举证期从2010年7月22日起算,但并没告知答辩期从何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定,法院应当告知被告答辩期从何时开始。因此申请人从收到起诉状的次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现申请人认为:

在借款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由出借人住所地即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法条就没有赋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出借人住所地管辖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赋予当事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作诉争法院管辖选择。如果约定由出借人住所地管辖合法,那就意味着:出借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的所在地都有管辖权,即出借人所在地恒有管辖权。这种约定严重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这种约定不能得到以立法者为代表评判主体的认可。

因此借款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无效,应当视为没有约定,那么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当由被告XXX住所地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巴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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