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洪强律师
山东-济南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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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律师的三种思维: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
更新时间:2014-05-04
一、当今中国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中国律师在制约公权、保护私权过程中面临着三种基本博弈:
一曰“法律博弈”,指依法定程序与规则所进行之博弈,包括法治环境下法律受到尊重与遵守时的一切司法活动,当下主要表现为公开、有序的法庭审理,如“李庄案”、“北海案”以及“薄熙来案”之庭审。
二曰“法治博弈”,指为确保法律之实施而以媒体、网络自媒体之方式,集合公民私权形成“公众意志”,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之博弈,如李庄案之媒体尤其是网络宣传与社会关注,如“小河案”之律师微博造势——从实质上说,律师的所谓“死磕”,乃是通过一定程度“夸张”的辩护行为艺术与媒体、网络自媒体造势相结合的方式,去争取一个“讲理的法庭”——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庭习惯了“不讲理”。
三曰“政治博弈”,指各种政治力量利用权力之间、公权与私权之间以及私权之间的冲突所进行的博弈,如李庄案背后的“重庆模式”之争乃至引发“官场地震”,甚至影响到中国最高领导层的构成以及中国基本前进道路的特色与模式。法律人要推动社会进步,要充分重视体制内外各种力量的作用。
二、在这三种博弈过程中,要培养三种思维:
1.为“法律思维”: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基本规则。法律思维实际上是认知和管理社会的基础性智慧。其基本规则:1、合法性优于客观性;2、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3、形式合理性优于实体合理性;4、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法律思维逻辑线索。诉讼博弈中,则表现为对程序、证据与法律、法理的综合考虑。
2.为“法治思维”:首先要把权力关进笼子,要求权力时时坦白交待。法治思维则要求权力的行使者要对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民众就有权利、而且完全应该“恶猜权力”——这是民众的宪法权利,也是权力接受监督的基本要求。法治思维,让律师有勇气、有智能集合民意,找到律师的“根”。
3.为“政治思维”:政治既是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亦为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殊死搏杀与理性妥协之过程。而法律,则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之表面规则。律师要有审时度势,团结各种社会力量,综合解决社会矛盾的综合性、平衡性与建设性思维。简言之,律师要学会“做事”、“做人”与“做秀”:做事,是律师处理法律业务的实务操作能力与智慧;做人,是律师团结同行、团队、客户,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的艺术;做秀,是律师以自身行为赢得公众认可、赢得社会公共资源广泛支持的能力。
在没有法治逻辑的时代,单纯的法律思维往往会使主人深受其害,过度的法治与政治博弈思维与习惯又容易使律师偏离法律的模式参与社会事务。所以,法律人既不能做法律的书呆子,又必须坚守法律人应有的理性与底线。——而其度的掌握,则是需要我们不断自我提升的过程。
三、关于律师抱团死磕。
其一,我坚定地认为:律师组团创造了律师社会公共参与的有效路径。如李庄案辩护的伟大意义在于第一次成功地将律师、媒体、学者这三种凝聚公众力量的群体有机结合在一起引导公民形成公众意志,并最终使狂妄的权力有所收敛。
其二,律师抱团:既为取暖,更为光明!从李庄案、北海案到贵阳案,“跨区域律师团”的模式有效凝聚了民众资源与体制内资源,既保护了律师安全,更将公权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证据大白于天下。这是一种伟大的法治博弈。
其三,律师的职责与使命在于:不缺位,不越位。既不能做法律的书呆子,也不能放弃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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