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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德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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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医疗机构也可能存在非法行医
更新时间:2018-02-09

正规医疗机构也可能存在非法行医

(鞠德兴律师成功办案经验选)

2009年5月27日,安徽巢湖商人翟**来到**县考察投资,途中遇交通事故,后被送到县某公立医疗机构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挫伤,2、胸口压缩性骨折,3、左下肢感觉异常待查。

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感染现象,致使左被迫切除。病人及其家属认为,脏被迫切除的原因可能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有关系,遂聘请律师向**地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递交半年后,医学会也没有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律师催办时,在与医学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间了解到主治大夫可能没有行医执照,因此医学会一直在催促医疗机构递交主治医生的执照,这样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俗话说的好“再狡猾的狐狸是躲不过猎人的”——洞悉到该情况后,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鞠德兴律师立刻驱车前往责任医疗机构调取病历等资料,作为证据保存。

为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能够走下去,该医疗机构只好出示了另外有资质的医生的执照,同时在病历上添加了该资质医生的名字。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律师参与了听证,并且特别留意我们复印的病历与院方递交的病历上主治大夫的签名,结果发现律师手中的病历上没有资质大夫的签名。到处为止,律师心中对此案已经有几分把握了。因为,针对我国的现状,一般患者告医院是很难的,进行医疗事故诉讼必须先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都是在当地的医学会进行,医学会进行鉴定的人员是由当地各大医院的主任医师抽调组成的,这就等于医疗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如果鉴定不属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告状就没有门了。

律师为啥到此对该案已有几分把握呢?律师当时的心理是这样的:如果该案能够鉴定为医疗事故,那么当事人就能够获得赔偿,能够得到物质上赔偿,也就能够得到精神上的安慰,案子办到这样也就差不多了。如果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律师还有杀手锏——追究相关医疗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涉嫌非法行医罪。

此案例后来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当事人准备向自治区医学会复核。但是律师建言:追究非法行医!给他们上个紧箍咒。按照律师指点,当事人到司法机构进行了告发,同时与医院协商,医院最后同意赔偿,要求当事人撤案。此事最后获得圆满解决,基本达到了当事人要求。

律师点评: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鞠德兴声明:不得转载,否则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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