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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德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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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离婚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8-02-08

婚姻关系的消亡分为自然消亡和法定消亡,离婚是婚姻关系法定消亡的表现形式;离婚又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夫妻感情不合的时候,有的夫妻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子女和财产作出了符合法律的约定之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协议离婚时,民政部门要求夫妻双方必须有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有了离婚协议一般就可以登记离婚,有的夫妻本着好合好散的想法选择协议离婚。这样的好处是比较平静,不搞得沸沸扬扬,目的是减少许多麻烦,但是根据办案当中的经验看出,其实有些是事与愿违,反而在事后给原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带来了更大的麻烦。主要原因是没有在离婚的当初写好离婚协议。如何写好离婚协议,要从如下方面去把握:

1、 首先要对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作出明确的约定;

2、 其次要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探视权作出约定;

3、 要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配方式进行约定;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一些离婚协议只约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如何具体分割;在离婚后往往一方扯皮,免不了又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 要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约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共同分享、债务共同承担。

5、 要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如,有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三万元。但是男方在离婚后两年一直没有给女方钱。随着物价的上涨他们共同的房子的房价比起两年以前已经涨了一倍,但二女方析产的钱一分也没有拿到。女方感到吃亏了想要从新分割房子,理由是男方的析产款没有给付的情况下,房子还属于共同财产,而该房价已经翻倍,所以要求从新分配。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她的这一主张。但如果当时就约定:如果不按时给付析产款则视通同房子没有分配的话则该女士的主张就可以得到支持了。另有些夫妻房子的产权证上是男方的名字,而在分割时约定房子为女方所有,但在离婚后男方并不愿意配合办理房子过户手续,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在离婚时就约定在男方不配合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则男方就会很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了。

以上几点是离婚协议必须具备的,阐述与此以供参考。

作者:鞠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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