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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6-01-06

夫妻共同债务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确是令律师、法官、当事人头痛之事。为此本人提出自己在办案时的一点经验,与大家共享。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我们在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本意,首先应明确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确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查明确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应认定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仅在无法查实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存在事实真伪不明之情形下,在夫妻一方举证不能时,才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推定借款用于共同生活,认定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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