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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叙工伤赔偿的繁多程序------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更新时间:2014-04-08


作者:陈超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工伤赔偿,在劳动争议中可以说是对于劳动者伤害最大的一种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在这样的纠纷中不仅承受经济上的损失同时在身体上也承担着巨大的痛苦。然而,就是这种最为严重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所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中反而是程序最为繁琐,需要诉讼程序最长的案件。笔者从业多年,办理过大量劳动争议,在此对于工伤案件的诉讼程序及在此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做一简单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谈到工伤首先需要介绍一下何为工伤,关于这点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什么情况下是工伤进行了定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面引用的两条就是如何界定工伤的法律依据。

二、那么,工伤发生后该怎么做呢?下面笔者结合程序以及在具体程序中遇到问题如何救济做简单介绍:

1、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超过一年,即超申请时效,工伤认定部门就会因超时效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向实际用工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病历等基本材料,如果能够提供且可以证明工伤事实则会进入下一个程序,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说到这,真真的问题来了。在上述材料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劳动关系证明,这是决定是否是工伤范畴的基础,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认定部门认为你提供的证据不足,会向你发出补正通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补正,认定部门将会出具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或让你去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劳动仲裁。

2、进入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程序,这个程序中你同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这时你需要向认定部门提交受案通知书,申请认定部门中止认定程序,待仲裁结果出来后再启动认定程序)。当然,这个程序会比单纯的认定部门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点上工作的细致一点。在这个程序中无论发生什么结果任何一方都有权对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继续起诉(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很低,低到有的法院都不收了),这样就会再引发一审、二审两个诉讼程序。到这,如果诉讼结果是确认具有劳动关系,那么你可以拿着这个结果再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已补正这方面的证据以启动认定程序,对于最终认定的结果,任何一方不服都有权进行行政复议。

3、启动行政复议后,任何一方对复议结果不服都有权进行行政诉讼,这样又会再引发一审、二审两个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结果确认工伤认定成立,你才可以拿这认定结果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对于鉴定结果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又多了个程序)。确定鉴定结果后,你才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这时,可以将工伤赔偿及工作期间单位所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当给于的补偿赔偿一并起诉),仲裁结果出来后,任何一方都又权对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又会引发一审、二审两个诉讼程序。

4、到此,即使判决你获得相关赔偿补偿,你的维权之路依然没有结束。如果,单位这时不主动履行判决,你还需要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到此后能不能实际拿到钱就又是一个漫长的执行过程。

写到这,你可能已经看晕了,其实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会经常被这拖厄的过程弄晕了,那么,我在这依比较艰难的过程再梳理一边以供你了解:

工伤认定申请(证据不足)---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不服)---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一审(不服)---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二审(不服)---再次启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对认定结果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二审---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不服)---申请再次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劳动争议法院一审(不服)---劳动争议法院二审---申请强制执行。

这下,能看明白了吧,比较艰难时你可能要经历13个程序才可能主张到你的合法权益。至于为什么说时比较艰难而不是最艰难?因为,这个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生再审或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导致送达不了进行公告、劳动关系证明难以取得及工伤发生情况证明难以取得需要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求助调查等程序。其困难程度可以想像。以上程序走完你可以或得了要求单位支付判决款的权利但你真不一定能拿到赔偿款。为什么呢?因为以上程序如果不拖拉的情况下一般一个程序需要两到三个月能够完成(不包括上诉期间、公告期间、变更简易程序为不同程序、三方听证等)那么就可能需要两、三年或更长的时间。此时,作为单位面临较大数额赔偿的情况下有这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情况下单位是否还存在等情况就都已经无法预测了。所以说,你有可能只是官司赢了,但其他的都输了。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工伤纠纷处理太过拖厄,国家立法部门应当多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适当精简此类纠纷的诉讼程序,不要让劳动者即流血又流泪。最后引用一句法律名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你、我、立法者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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