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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景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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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及年限经典案例及解析
更新时间:2014-04-03

经济补偿金基数及年限经典案例及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典案例1: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应发工资计算

张某自200811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0811日至20101231日,为期三年,应发月工资为3000元,扣除社保等,拿到手的工资为2500元,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用人单位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按照3000元计算还是按照2500元计算?

律师解析:张某工作3年,应发工资为3000元,所以经济补偿金为3000/月×3个月=9000元,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应发工资3000元,而不是实际发放工资2500元。

经典案例2: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自200811日计算

张某自200711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0711日至20101231日,为期4年,应发月工资为3000元,扣除社保等,拿到手的工资为2500元,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用人单位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起算年限是从200711日还是200811日?

律师解析:张某工作4年,应发工资为3000元,由于;劳动合同签订于200811日前,所以合同到期终止的应当自200811日起计算年限,所以经济补偿金同样是为3000/月×3个月=9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典案例3:公司并购,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张某自200811日进入A用人单位工作,应发月工资为3000元,扣除社保等,拿到手的工资为2500元,201011日,A用人单位被B用人单位收购,A用人单位员工全部转入B用人单位工作合同,20131231日,B用人单位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那么计算工作年限时,是按照200811日还是201011日?

律师解析:由于张某所在的A用人单位被B公司收购,从而转入B用人单位,所以计算工作年限应当自200811日,A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前期工作年限补偿金的情况下,B用人单位自200811日起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经典案例4:加班工资、年终奖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内

张某自200811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0811日至20101231日,为期3年,应发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平均加班工资1000元,年终奖为12000元,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用人单位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不包含加班工资以及年终奖?

律师解析:月平均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加班工资及年终奖当然算在内,张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为(3000/月×12个月+1000/月×12个月+12000元)÷12个月×3个月=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经典案例5: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张某自201311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每个月工资不固定,工作了8个月后,用人单位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张某应发工资合计为70000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多少?

律师解析:由于张某工作为8个月,并不到12个月,所以如何使用“月平均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条款呢,张某可以按照8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即可,张某的月平均工资70000元÷8个月=8750元,所以张某可以获得8750元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经典案例6:工资过高,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平工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张某自200911日进入南京用人单位工作,每月工资为20000元,合同期限为四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南京用人单位提前通知不再与张某续期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当按照20000元计算吗?

律师解析:由于张某的工资较高,每月工资为20000元,超出了南京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南京2013年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约为5033元,三倍即15099元,具体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所以只能按照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4个月,如果张某工作超过12年也最多只能拿到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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