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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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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例外情况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更新时间:2014-03-31

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咨询民定律师事务所张馨予律师

哪些例外情况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呢?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什么又是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呢?

即:承租人所租房屋在出卖、实现抵押权、拍卖等情形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四种例外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注:涉及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张馨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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