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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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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更新时间:2014-10-31

(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咨询民定律师事务所张馨予律师。)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问 题】:

房屋买卖是生活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时应当谨慎,那么,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时无效的呢?

【情 形】:

【第 一】出售人对他人的财产没有处分权,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如果权利人(一般是指所有权人)不追认,则该买卖行为无效。当然,如果权利人追认了,则是有效的;(参照《合同法》51条)

【第 二】出售人对他人的财产没有处分权,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售人没有取得处分权,则该买卖行为无效。当然,如果出售人取得了处分权(如所有权),则是有效的。(参见《合同法》51条)

【第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 四】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参见《合同法》第52条。)

【第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参见《合同法》第52条。)

【第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参见《合同法》第52条。)

【第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参见《合同法》第52条。)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涉及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张馨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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