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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常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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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工伤死亡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4-03-30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支属按照下列划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津贴金、供养支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津贴金:
(一)丧葬津贴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

(二)供养支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条件供主要糊口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支属。尺度为:配偶每月40%,其他支属每人每月 30%,孤寡白叟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尺度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支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支属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划定;

(三)一次性工亡津贴金尺度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详细尺度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存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支属享受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支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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