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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涉嫌抢夺案
更新时间:2014-03-28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9日19时许,万某伙同张某到某市某路被害人薛某开设的某营业厅,以买手机为由叫薛某拿手机(价值2400元)给他们看,薛某拿了一款手机给万某看,万某趁薛某不注意将手机抢走。

2013年10月20日17时许万某又伙同向某到某市某路被害人白某开的手机店以买手机为由叫店员拿给他们看,店员拿了两部手机(总价值3340元)给万某向某看,二人趁店员将手机抢走。案发后,万某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薛某。

2013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伙同向某詹某到某市某路被害人胡某开的手机店以买手机为由叫胡某拿手机给他们看,胡某拿了三部手机(总计1810元),案发后,三部手机已经退还被害人。

张达举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万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审阅卷宗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万某抢夺罪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万某系未成年人,尚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退赃退赔情节,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早日回归校园接受教育。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万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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