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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办理假公证出售房屋,买方善意取得抗辩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更新时间:2014-03-27

儿子办理假公证出售房屋,买方善意取得抗辩不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本案中涉及三个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一,本案中的被害人到底是父亲龚某还是买方王某?儿子龚某及丁某诈骗的最终目的是取得钱款,而不是得到房屋,房屋只不过是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所以买方王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况且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

第二,丁某持公证委托书就是否是有权代理?这是买方提出的抗辩意见。既然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公证书,公证书也就是无效的,那么当然丁某是无权代理父亲龚某出售房屋的。所以本案与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均无关。

第三,买方王某通过正常途径购买的房屋是否适应善于取得制度?因房屋出售的假公证、骗取购房款等一系列行为均系违法犯罪行为,不论买方是否知情是否有过错,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买方王某此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还是应当返还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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