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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娃上学花2万请托费,事没成想要回钱,法院:不支持!
更新时间:2019-04-29

因杨某承诺为李某的孩子办理进城就读手续,收其请托费用2万元,之后事未办成,李某将杨某起诉到法院。因此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2016年5月,杨某收取李某2万元,承诺为其孩子办理入学,后来事情没有办成。2016年8月5日,杨某向李某出具2万元借条,并承诺近期还款。之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杨某拒绝还款。李某认为杨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借贷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杨某均认可杨某收取李某的2万元是为了给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而杨某作为一自然人,并非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权收取李某子女入学的任何费用。故杨某收取的2万元款项,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之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正当方式实现目的,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李某的上诉。



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要求杨某支付借贷款项是否应予支持。正如法院审理认为的,李某主张的并非不当得利纠纷,而是按民间借贷纠纷主张的权利,其真实原因是杨某为了给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秩序等行政规则,自始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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