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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景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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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事故处理中的“本人工资”
更新时间:2014-03-24

近来,接触到较多的工伤事故案件,当事人对“本人工资”理解 p存在众多歧义。本律师认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三、现实中,诸多企业不为职工按照本人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事故中理赔数额较低,请引起广大职工的注意,在平时注重监督企业是否为本人进行了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

四、如果存在上述第三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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