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法律质疑“家长”
罗天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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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家长”一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活动中频繁出现。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家长”一词当休。

“家长”的称谓,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查阅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怎么也找不到“家长”二字。唯一能找到的是在我国教育部的一个部颁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有关于“学生家长”的提法。但笔者认为这一提法可能是笔误,须纠正。因为从规章的通篇来看,前后的提法都是“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且规章也没有对“学生家长”的概念作出具体的界定,明显反映出规章制定者的盲从性。规章是我国层级较低的法律渊源,不能仅此一处出现,便肯定其法律概念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中包括有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所以,对未成年人负有管理和教育义务的人是他(她)的监护人,即他(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这样,责任人非常明确,首先是父母,只有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是其他监护人。比笼统的采用“家长”二字,更科学,更准确。生活中,我们理解“家长”的含义,实际上是相对“孩子”来说“大人”的意思。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在一定的场合都有可能被认为是“家长”。实际上这样做,既不科学又不准确,责任人也不具体明确。

追溯“家长”称谓的思想渊源,那是封建社会夫权、父权家庭霸权主义腐朽思想的残余。与“家长”对应的上一级,还有“族长”。现在虽然很少听到“族长”,但允许“家长”的存在,就有可能导致“族长”的产生。顺便说一句,我们现在每户对外的代表叫“户主”而不叫“家长”。“户主”仅仅是这一户对外的一个代表而已,它与“监护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学校教育也好,家庭教育也好,都应当用准确的概念来引到孩子。“家长”不是法律概念,“监护人”才是法律概念。“家长”一词给人的印象,是一种权力,是家庭的权威,不具有现代法制精神;而“监护人”一词给人的印象,更多则是一种义务,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具有现代法制精神。所以,笔者认为“家长”一词当休,“监护人”一词当用。学校可以尝试通过举办监护人会议,致监护人一封信,与监护人联系等类的活动,代替原来“家长会”、“致家长信”、“联系家长”那些活动,尽可能多地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知道自己的身份,有力地唤醒他们屏弃“家长”观念,树立起监护意识,更好地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联系起来,使“家长”一词在学校没有生存的土壤,让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牢牢地扎在人们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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