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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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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盖房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的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14-03-10

王某在农村专门承接建房工程,接到工程后和房主洽谈好总价款,再找到自己相熟的盖房工人进行施工,由王某按日发给盖房工人报酬。201353日,在一次建房施工中,工人张某在房顶工作时不幸坠下,造成小腿骨折,王某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张某的家属找到王某要求进行赔偿,王某认为张某是在给房主建房的过程中受伤的,应由房主进行赔偿。张某的家属又找到房主,房主认为自己将建房工程包给王某,张某是王某找来的工人,应当由王某来赔偿。

律师解疑:农村盖房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包工头和房主往往相互推诿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分两种情形来进行认定:

1、房主与包工头约定总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包工头全部的费用,最后统一验收盖房成果,对盖房的过程不做指挥参与。对于这种情况下,房主和包工头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和建房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生呢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法律关系时,盖房工人发生人身损害由包工头承担。

2、房主与包工头不约定总工程款,约定工人分工种按日计算报酬,每日或者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房主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包工队按照自己的意愿指挥、安排、管理进行施工,包工头在建房时受房主的支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包工头,只是包工队推选出的一个代表来与房主直接沟通。包工头在建房活动中也完全听从房主的指挥,与其他建房工人同工同酬,只负责提供劳务,其地位和其他建房工人是一样的。此时包工头与房东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房主对盖房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情属于律师分析的第一种情形,王某单独组织施工,不受房主的指挥调配,与房主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盖房工人张某发生的人身损害,应由包工头王某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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