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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燕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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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确定
更新时间:2007-01-2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作为买方,与被告陈某及某房屋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交易某房屋,总价为258万元。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及首期房款,共计70万元。被告收到钱款后将钥匙交给了原告,后,被告陈某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由被告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 被告辨称,签订的仅是居间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该居间协议违反了市政府有关期房不能转让的规定,因此属无效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成立。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郭律师认为: 该居间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触犯任何禁止性法律规定,其条款内容完善,共计16条,各条、款、项内容丰富,圆满,对于房屋的座落、面积、价格、付款的时间和方式、抵押权、按揭、办证、产权转移、维修基金、附属设施、户口迁移等所有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全部具备,因此,该协议实质上已起到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作用。 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被告已收取,并交付了房屋相关资料和钥匙,原告已实际占有系争房屋,因此,房屋买卖行为是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 被告的违约无非是因房地产价格上涨而反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并非属不可克服的法律障碍,且被告现已领取了产权证,具备了过户条件。 该案件经一审认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内容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涉案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有效,原、被告均应遵照履行。而原、被告所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并不影响买卖关系的成立。据此,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处被告败诉。后,被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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