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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军律师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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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潜逃17年被抓,成功辩护为其保命
更新时间:2014-02-24

1994年在登封老家持枪杀人的乔×兴,潜逃至孟津县生活17年之后,于20111031日晚在自己的卧室被登封市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委托我所张振龙主任、姜爱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兴与被害人乔×伟两家是邻居,因宅基地纠纷长期不和。1994107日下午,乔×伟私自推倒了乔×兴家垒在争议地块上的厕所。108日上午8时许,乔×兴找乔×伟家人理论时,双方发生冲突,后两家人分别加入对打,现场一片混乱,来喊乔×兴下地干活的乔×兴哥哥见状后,也与乔×伟厮打在一起,乔×兴见其兄被乔×伟按在猪圈内击打时,便回家取出自己的单管猎枪,站在猪圈外对着乔×伟方向开了一枪,导致乔×伟头部中枪,当场死亡。
通过认真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和仔细分析,二辩护律师认为:乔×兴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乔×兴为激情犯罪,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12
427日该案开庭,张主任和姜律师为乔×兴进行了罪轻辩护,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乔振兴杀人时使用猎枪,情节严重为由,于20121022日判决乔×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量刑过重,建议被告人乔×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
3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张振龙、姜爱军律师继续出庭为被告人乔×做罪轻辩护,二律师认为,被告人乔×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积极追究被害人死亡的心理状态;其次,被害人存在主要过错,直接引发了本案的发生;再次,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后,被告人乔×及家属愿意向被害人家属做出民事赔偿,请求法庭从轻量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312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乔振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乔×最终保住了性命。被告人及家属对该判决结果相当满意,衷心感谢律师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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