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5日下午,在汝阳县内埠镇卫生院南边路口附近,内埠村村民刘×辉骑三轮摩托车撞住南坡村村民李×丽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后逃跑。后李×丽的表兄翟×峰与表弟李×飞等人追至刘×辉的堂兄刘×明家附近,与刘×辉、刘×辉堂弟刘×成、刘×辉叔叔刘×会等人发生争吵和厮打。厮打中,刘×成用刀将李×飞的脸部、头部划伤,翟×峰将刘×会头部打伤。后经鉴定,李×飞构成重伤,刘×会构成轻伤。
案发后,汝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了刘成、翟峰。2012年7月10日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刘×成、翟×峰犯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2人的刑事责任。2012年12月8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一判处刘×成有期徒刑3年,翟×峰有期徒刑10个月。
2012年12月12日刘×成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汝阳县法院重审。
2013年3月25日刘×成家属委托我所姜爱军律师担任刘×成的辩护人。姜爱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研究和分析全案材料,认为该案事实确实没有查清,且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为此,姜爱军律师决定为刘×成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从疑无罪辩护,并提出了以下四方面的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刘×成用刀划伤李×飞的证据严重不足。指控证据均为言词证据,且证据之间前后矛盾,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案发时刘×成不在打架现场,而在他处;
第三,李×飞受伤具有其他可能性,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第四,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存在诸多瑕疵和程序问题,导致案件不能查清事实。
2013年3月28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该案,姜爱军律师出庭为刘×成做了无罪辩护,发表了上述4方面的辩护意见,并就辩护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取得良好庭审效果。2013年9月中旬,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撤回公诉,该案最终进行了无罪处理。刘成及家属对姜爱军律师的辩护工作相当满意,并致以诚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