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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华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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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发生的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14-02-21

厂区内发生的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

案情:20101月,成都某公司从广东中山市某灯饰厂购买一批灯具。2010113日,广东中山市某灯饰厂将该批灯具交中山市古镇某货运代理部运输,并办理了托运手续,约定从广东中山送货上门到成都某公司住地。2010118日上午,中山市古镇某货运代理部用货车由陈某驾驶,将该批灯具运往成都某公司在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的厂区库房。货车进入厂区后,尚未卸下货物,倒车时,车速过快,将谢某(谢某为农村户口)当场撞倒身亡,谢某死亡前已经在成都市成华区城区内工作居住多年。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依法委托李林华承办本案,经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案情。本案焦点1、厂区是否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谢某死亡是否按照交通事故进行赔付?2谢某死亡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承办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第一款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厂区并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不能按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只能按照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索赔。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谢某的继承人最终获得50左右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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