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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认购书的法律地位商品房交付
更新时间:2014-02-19

一、认购书的困惑:认购书(又名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3.价款计算;4.签署正式契约的时限约定。这其中并没有包括定金条款。当然,以上仅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因认购书由开发商自行制订,内容详略程度差异较大。当我们借助法律思维方式去审视与分析认购书并试图将其归入固有的概念类型时,我们发现自己面临一棘手的困境:认购书到底是不是独立的合同?目前,法学界对此问题出现了两种观点:肯定的一方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签订一书面的认购书,如果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则从程序、形式、内容上看,认购书都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该派更有激进观点,认为日后之正式合同不过是对认购书的补充。否定派则认为,认购书与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混为一谈。从认购书与正式合同的牵连性上判断,认购书还不足以成立独立合同,因为认购书仅在于对签订正式合同的相关事宜的约定。该派激进观点认为,主合同(即正式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作为从合同的认购书根本就无效。司法实践中普遍性的做法是倾向于采用肯定观点的,认为只要开发商具备预售或出售的条件,认购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则认购书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这是否意味着购房者必须于认购书所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而不论正式合同的内容如何,否则开发商即可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这是认购书纠纷的症结之所在。

商品房交付有何要求?

林小姐反映:其购买的商品房将要交房,开发商应提供那些资料,才可以收房?

律师解答:商品房交付时,买受人应当检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证件是否齐备,查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要求开发商依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另外,买受人应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核查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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